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79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告 薩竣壕
法定代理人 薩太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甲○○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9日起訴時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嗣於訴訟繫屬中,被告已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因而消滅。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