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88號聲請人 劉素麗 相對人 王照蕙 即林王照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6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01││├──┼──────┼───────┼──────┼──────┼─────┼──┤│002│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03││├──┼──────┼───────┼──────┼──────┼─────┼──┤│003│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04││├──┼──────┼───────┼──────┼──────┼─────┼──┤│004│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05││├──┼──────┼───────┼──────┼──────┼─────┼──┤│005│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10││├──┼──────┼───────┼──────┼──────┼─────┼──┤│006│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12││├──┼──────┼───────┼──────┼──────┼─────┼──┤│007│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15││├──┼──────┼───────┼──────┼──────┼─────┼──┤│008│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17││├──┼──────┼───────┼──────┼──────┼─────┼──┤│009│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18││├──┼──────┼───────┼──────┼──────┼─────┼──┤│010│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20││├──┼──────┼───────┼──────┼──────┼─────┼──┤│011│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21││├──┼──────┼───────┼──────┼──────┼─────┼──┤│012│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23││├──┼──────┼───────┼──────┼──────┼─────┼──┤│013│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24││├──┼──────┼───────┼──────┼──────┼─────┼──┤│014│102年9月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281525││├──┼──────┼───────┼──────┼──────┼─────┼──┤│015│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51││├──┼──────┼───────┼──────┼──────┼─────┼──┤│016│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53││├──┼──────┼───────┼──────┼──────┼─────┼──┤│017│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55││├──┼──────┼───────┼──────┼──────┼─────┼──┤│018│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56││├──┼──────┼───────┼──────┼──────┼─────┼──┤│019│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57││├──┼──────┼───────┼──────┼──────┼─────┼──┤│020│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59││├──┼──────┼───────┼──────┼──────┼─────┼──┤│021│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63││├──┼──────┼───────┼──────┼──────┼─────┼──┤│022│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64││├──┼──────┼───────┼──────┼──────┼─────┼──┤│023│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65││├──┼──────┼───────┼──────┼──────┼─────┼──┤│024│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66││├──┼──────┼───────┼──────┼──────┼─────┼──┤│025│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69││├──┼──────┼───────┼──────┼──────┼─────┼──┤│026│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70││├──┼──────┼───────┼──────┼──────┼─────┼──┤│027│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4年4月25日│CH768572││└──┴──────┴───────┴──────┴──────┴─────┴──┘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