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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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李木助 被告 王丁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6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木助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64號,被告王丁弘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黃逸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