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856號聲請人 林歐 演觀
歐淑英 歐淑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歐淑英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歐淑英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