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377號債權人 許秀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美珠 、 周義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廖美珠、周義雄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互助會會單、得標標單)。
三、請提出廖美珠、周義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