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156號債權人中壢美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金山 即金山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之登記資料,於107年10月2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魏金山,系爭支票發票時(107年10月15日), 鍾玉貞 已非金山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故請變更債務人為「鍾玉貞」,或另提出其他足以對魏金山即金山工程行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