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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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靖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