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43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靖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2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023號、15782號及追加起訴),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靖汝犯 如附表壹至伍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至伍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陳靖汝與 陳亭 而是同胞姊妹關係, 陳亭而 因陳靖汝的請求而同意擔任實際上由陳靖汝負責經營的和興清潔有限公司(下稱和興清潔公司)的名義負責人。陳靖汝竟為下列犯行:
(一)陳靖汝利用和興清潔公司做帳需要而取得陳亭所交付的國民身分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的概括犯意,未得陳亭而同意,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內某地,冒用陳亭而名義,在 萬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業銀行)的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亭而」之簽名二枚後,持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請VISA及MASTER信用卡使用(信用卡申請書上另附有陳亭而的國民身分證及和興清潔公司報稅資料影本等文件),致使不知情之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是陳亭而本人申請,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及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各一張,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萬泰商業銀行。陳靖汝在取得萬泰商業銀行所核發之前開2張信用卡後,即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該2張信用卡背面偽造「陳亭而」之署名各1枚,偽造完成表彰陳亭而本人同意以該信用卡上之簽名字樣作為日後刷卡消費時之身分認證憑據之私文書,以供事後刷卡消費行使之用,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萬泰商業銀行對於債權管理之正確性。陳靖汝復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的概括犯意,自94年12月9日起至95年6月29日止,於附表壹編號3-22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持用前開信用卡,冒用「陳亭而」之名義,持用前開信用卡消費,致各該特約商店之成年職員(含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係陳亭而本人持卡消費,而同意其以信用卡消費,並交付如附表壹編號3-22所示各項財物給陳靖汝,陳靖汝並在附表壹編號3-22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店員以電腦列印之二聯式簽帳單上,偽簽「陳亭而」之姓名,以偽造「陳亭而」之署押(前開電腦列印之簽帳單為二聯式,一聯為客戶存根聯,一聯為商店存根聯,惟消費者僅需在商店存根聯上簽名即可),表示係陳亭而消費之意思,而偽造該簽帳單私文書,並將該偽造完成之電腦列印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交付與店員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萬泰商業銀行及如附表壹編號3-22所示之各特約商店信用卡帳款管理及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二)陳靖汝因和興清潔公司欲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分期償付保險費而取得陳亭而所交付的國民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陳靖汝在未得陳亭而同意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擅自利用持有陳亭而的國民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正本及影本的機會,分別於附表貳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陳亭而名義,偽造如附表貳編號1、2所示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書上並偽造陳亭而簽名),持向附表貳編號1、2所示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致使不知情之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是陳亭而本人申請,而核發如附表貳編號1、2所示信用卡;而陳靖汝則於收到各該信用卡後,分別接續前揭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貳編號1、2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偽簽「陳亭而」之姓名,而偽造「陳亭而」署押各一枚,表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而偽造該私文書。陳靖汝另因原持有萬泰商業銀行核發之前開master及visa信用卡先後遺失,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95年9月7日及97年4月3日,用電話以陳亭而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信用卡,致使不知情之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是陳亭而本人申請補發,而補發之如附表貳編號3、4所示信用卡,陳靖汝並於收到補發的信用卡後,分別於附表貳編號3、4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偽簽「陳亭而」之姓名,而偽造「陳亭而」署押各一枚,表示於各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而偽造該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如附表貳所示各家銀行。
(三)陳靖汝另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參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參所示之各該信用卡以行使,向附表參所示之特約商店,佯稱是陳亭而本人或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者,致各該特約商店(含銀行)之成年職員陷於錯誤,誤認係陳亭而本人或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者,而同意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消費,並交付如附表參所示各項財物或服務,陳靖汝並於如附表參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店員以電腦列印之二聯式簽帳單上,偽簽「陳亭而」之姓名,以偽造「陳亭而」之署押(前開電腦列印之簽帳單為二聯式,一聯為客戶存根聯,一聯為商店存根聯,惟消費者僅需在商店存根聯上簽名即可);表示係陳亭而消費之意思,而偽造該簽帳單私文書,並將該偽造完成之電腦列印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交付與店員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如附表參所示之各家銀行及附表參所示之各特約商店信用卡帳款管理及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四)陳靖汝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肆所示之時間、地點,或持附表肆所示之信用卡藉由操作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取款(附表肆編號:1至2、4至10、12所示部分);或透過電話冒名為信用卡名義人辦理貸款(附表肆編號:3、11所示部分),而使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陳亭而預借現金或辦理貸款,而由陳靖汝於該自動付款設備先後提領,或由銀行將款項匯入等方式,分別將如附表肆所示款項交付陳靖汝,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附表肆所示銀行。
二、陳靖汝明知陳亭而雖同意擔任和興清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惟和興清潔公司如因資金週轉須向他人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向金融機關請領支票等事項,仍須取得陳亭而之同意並偕同陳亭而前往申請辦理始得為之,竟因和興清潔公司經營不善需要資金,未經陳亭而同意,利用原持有和興清潔公司名義負責人陳亭而印章之機會,為下列列犯罪行為:
(一)於95年5月16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以和興清潔公司名義為申請人,向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下稱永豐商銀)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並在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約定書上,偽簽陳亭而之署名各1枚,並盜蓋陳亭而印文,另在支票領取證上盜蓋陳亭而之印文,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名義向永豐商銀申辦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之申請書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私文書交予永豐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永豐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以公司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往來戶,而將帳戶存摺資料交付予陳靖汝。嗣陳靖汝接續前接犯行,於96年11月27日、97年1月30日及97年5月5日,在永豐商銀支票存款戶支票/本票申請書暨領取授權書上,盜蓋陳亭而之印文,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同意授權陳靖汝向永豐商銀領取支票之授權書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申請書交予永豐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永豐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陳靖汝以公司名義請領支票,而接續將支票號碼0000000至0000000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交付予陳靖汝,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永豐商銀對於支票存款往來戶開戶及管理領取支票之正確性。
(二)於97年6月27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下稱渣打銀行)申請貸款,並在2份信用貸款申請書上之申請人親簽欄內各偽造「陳亭而」之署名各1枚,其中一份申請書上並填寫陳亭而之基本資料,製作內容為以陳亭而名義向渣打銀行申辦貸款之申請約定書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2份申請書交予渣打銀行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貸款之申請,而同意放款8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渣打銀行對客戶信用之評估與核貸管理之正確性。
(三)於97年7月31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至 何枝民 所經營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大華當舖」,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設質辦理貸款,在大華當舖當票上偽造「陳亭而」之署名1枚,並按捺指印,製作內容為以陳亭而名義向大華當舖申辦貸款之當票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當票交予何枝民而持以行使,致何枝民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借貸申請,而同意放款3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何枝民。
(四)於97年8月上旬某日,意圖供行使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的犯意,至何枝民經營位於臺中縣豐原市(改制後為臺中市○○區○○○路○○○號「大華當舖」,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前揭向永豐銀行西屯分行所詐得已盜蓋陳亭而之印章、偽填面額:70萬元、發票日:97年11月30日、號碼AB0000000號之偽造支票1張,持以向不知情之何枝民借款,致何枝民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借貸申請,而同意放款6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何枝民。
(五)於97年8月15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冒用和興清潔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亭而之名義,向三信商業銀行豐樂分行(下稱三信商銀)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往來戶(帳號:0000000000),先在印鑑卡、開戶申請書及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偽簽陳亭而之署名各1枚,並盜蓋陳亭而之印文,另在支票領取證上盜蓋陳亭而之印文,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陳亭而名義向三信商銀申辦開立支票存款往來戶之申請書及領取支票之支票領取證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私文書交予三信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三信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以公司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往來戶及請領支票,而將帳戶存摺資料及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50張空白支票交付予陳靖汝。嗣陳靖汝接續於97年9月3日、97年12月15日、98年2月10日、98年3月12日及98年4月10日,在三信商銀支票領取證上,盜蓋陳亭而之印文,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名義向三信商銀領取支票之支票領取證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申請書交予三信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三信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以公司名義請領支票,而將支票號碼0000000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交付予陳靖汝,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三信商銀對於支票存款往來戶開戶及管理領取支票之正確性。
(六)於98年4月間某日,意圖供行使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的犯意,至何枝民經營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大華當舖」,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前揭向三信商銀豐樂分行詐得後已盜蓋陳亭而之印章、偽填面額:50萬元、發票日:98年5月18日、號碼為ZA0000000號之偽造支票1張,持以向不知情之何枝民借款,致何枝民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借貸申請,而同意放款5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何枝民。
(七)於97年7月30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買受人欄上盜蓋「陳亭而」之印章,欲將 裴振亞 所有坐落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12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陳亭而名下(裴振亞告訴被告就系爭房地涉有詐欺取財部分,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製作內容為陳亭而與裴振亞間有買賣關係之不實契約書,完成後即於97年9月9日,將該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由不知情之代書事務所職員 宋敏傑 、 劉淑玲 持以向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該管公務員於97年9月11日將上開不實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致生損害於陳亭而、地政機關對於地政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八)於97年8月5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冒用和興清潔公司負責人陳亭而之名義,向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下稱臺中商銀)辦理企業授信貸款,在企業授信申請書、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各2份及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上之申請人、申請人暨同意人及申請人兼立約人欄各偽造「陳亭而」之署名,並盜蓋「陳亭而」之印章,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名義向臺中商銀申辦貸款之企業授信申請書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申請書、計劃書及約定書交予臺中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臺中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以公司名義提出貸款之申請,而同意放款1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臺中商銀對客戶信用之評估與核貸管理之正確性。
(九)於97年8月6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陳亭而遭冒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臺中商銀辦理個人貸款,先在個人授信申請書、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及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上之申請人、申請人暨同意人及領用人、申請人兼立約人欄偽造「陳亭而」之署名及盜蓋「陳亭而」之印章,及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蓋「陳亭而」之印章,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前揭偽造之私文書交予臺中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嗣將前揭偽造之個人授信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由不知情之代書事務所職員宋敏傑、劉淑玲持以向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員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使該管公務員於97年9月11日將上開不實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致臺中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房屋貸款之申請,而於97年9月16日撥款120萬元,致生損害陳亭而、臺中商銀對客戶信用之評估與核貸管理及地政機關對於地政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十)於97年10月21日,基於意圖供行使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犯意,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至劉淑玲經營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陽光代書」,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陳亭而遭冒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房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劉淑玲之夫 林榮福 辦理貸款,除交付前揭向三信商銀豐樂分行所詐得已盜蓋陳亭而印章,偽填面額:40萬元、發票日:97年11月21日、號碼ZA0000000號之偽造支票1張外,並在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蓋「陳亭而」之印章,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將該偽造之支票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持以向不知情之劉淑玲借款,嗣將前揭偽造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由不知情之代書事務所職員宋敏傑、劉淑玲持以向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員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使該管公務員於97年10月23日將上開不實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致劉淑玲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房屋擔保借貸申請,而同意放款40萬元,致生損害陳亭而、劉淑玲及地政機關對於地政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陳靖汝自首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意旨,乃在於確保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則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捨棄反對詰問之權利,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惟因刑事訴訟制度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乃又限制以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為證據。因此,當事人同意或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詰問權之當事人已捨棄其權利,如法院認為適當者,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換言之,當事人捨棄對原陳述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如法院認為適當,即容許該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1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後述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言詞及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明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且與本案均具有關連性,認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二、訊據被告陳靖汝對於上開事實全部承認,核與證人陳亭而、宋敏傑於偵查中、證人何枝民、劉淑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除前開證據外,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有和興清潔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見偵15023卷一第12頁)、花旗銀行(98)政查字第21659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刷卡明細、簽帳單影本、聯邦銀行(98)聯銀信卡字第10509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刷卡明細、簽帳單影本、萬泰銀行泰中客字第09800005743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消費明細帳單及簽帳單影本(見偵15023卷一第26-52、53-89、90-144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3紙(見偵15023卷二第199-204頁)、萬泰商銀99年7月5日泰消授字第09900005142號函、99年7月14日泰消授字第09900005819號函(見原審卷一第18頁、第23頁)、聯邦商銀債權管理部電催中心99年6月17日(99)聯電催行字第206號函(見原審卷一第29-30頁)、花旗商銀99年7月6日(99)政查字第35081號函(見原審卷第33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9年7月6日聯卡會計字第0996000106號函、99月7月22日聯卡會計字第0996000117號函(見原審卷一第60-66頁、75-7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29日及99年7月19日刑事陳報狀(見原審卷一第86頁、9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18日及99年7月21日函(見原審卷一第102頁、108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作業管理部99年6月28日及99年7月19日函(見原審卷一第112頁、116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6月25日及99年7月15日函及其附件(見原審卷一第120-121頁(見原審卷一第120-121頁、第125頁、花旗(臺灣)商業銀行99年6月28日及99年7月27日函(見原審卷一第129頁、13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9年6月23日函及其附件(見原審卷一第137-139頁)、香港商臺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公司臺灣分公司99年7月13日函(見原審卷一第第145頁、150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30日、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27日及99年7月2日函及其附件(見原審卷一第156頁、160-161頁)等附卷可稽。
(二)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則有①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永豐銀西屯分行(98)字第00023號函檢附之和興清潔公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約定書、支票存款戶支票/本票申請書暨領取授權書(偵15023卷一第12、15-22、卷二第211-213頁-犯罪事實欄二之(一)部分)、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渣打商銀南崁字第09800256號函檢附之申請書(見偵15023卷一第211、215-216頁-犯罪事實欄二之(二)部分)、③何枝民提出之大華當舖當票、支票2紙及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見偵15023卷一第194、196、197頁-犯罪事實欄二之(三)、(四)、(六)部分)、④三信商業銀行三信銀管字第9803067號函檢附之支票印鑑卡、存款業務總約定書、支票存款往來戶開戶申請書、支票領取證(見偵15023卷一第236-242頁-犯罪事實欄二之(五)部分)、⑤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豐地登字第0980006573號函檢附之土地過戶申請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見偵15023卷二第108-120頁-犯罪事實欄二之(七)部分)、⑥臺中商銀中豐原字第09804100401號函檢附之企業授信申請書、個人授信申請書、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見偵15023卷一第164-182頁、偵15023卷二第108-134、)及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豐地登字第0980006573號函檢附之土地、建築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偵15023卷二第121-127頁-犯罪事實欄二之
(八)、(九)部分)、⑦劉淑玲提出之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1紙、陳亭而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見偵15023卷一第202-204)、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豐地登字第0980006573號函檢附之土地、建築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偵15023卷二第128-134頁-犯罪事實欄二之(十)部分等在卷可以佐證。
(三)綜上所述,被告陳靖汝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靖汝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查被告陳靖汝為上開事實欄一(一)之偽造文書、詐欺取財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再按本次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一)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折算結果為新台幣30元)以上。」修正後規定則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不利。
(二)關於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係將本質數罪論以裁判上一罪,自屬有利被告之設計,而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已將牽連犯規定刪除;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的規定也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且其變更結果對被告不利。
(三)自首減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係規定「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則規定「得減輕其刑」,故亦以修正前之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較有利被告。
(四)綜上所述,本件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一)都應適用被告行為時的法律規定。
四、論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按在信用卡、現金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簽名者於信用卡、現金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現金卡及供為消費時比對信用卡筆跡,以確定是否為本人之用,亦即持有該信用卡即可在特約商店消費,係私文書之一種,是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19號、94年度臺上字第2375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請求發卡銀行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換言之,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名於簽帳單上,再由特約商店交付無須另為簽名之客戶存查聯予持卡人收執,該由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簽帳單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其用意與票據背書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該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在信用卡上簽上被害人姓名後,即持上開各信用卡至特約商店佯稱為真正持卡人,偽造簽帳單署押而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使商家誤認係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財物或服務,發卡銀行等亦代墊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至四編號之被害人、特約商店及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⒈核被告陳靖汝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陳亭而署押的行為,均為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私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數次如附表壹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數次詐欺取財等犯行,均時間緊接、各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貳編號1、2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貳編號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貳編號3、4所示部分檢察官追加起訴時,雖未論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但因與起訴的偽造文書罪名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一併審理。就犯罪事實欄一(三)即附表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四)編號1、2、4-10、12所為(信用卡預借現金),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起訴書認為這部分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名,尚有不當,因其起訴的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應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審理。就犯罪事實欄一(四)即附表伍編號3、11所為(電話預借現金),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如附表貳、參所示之署押行為,均為偽造如附表
貳、參所示之私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表貳編號3、4均係在補發之信用卡背面單純為偽造陳亭而簽名之偽造私文書犯行,尚無行使偽造信用卡背面之私文書之問題,附此說明),均不另論罪。又犯罪事實欄一(四)即附表肆所示犯行,被告並未就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有所主張,亦未提出任何簽帳單,自不另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起訴意旨認為這部分與前開論罪具有想像競合犯的裁判上一關係,因此,不另為無罪的論知。
⒊又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就附表貳編號1、2所示行為,均係基於冒名取得信用卡之意圖,而分別填載不同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在取得各發卡銀行均誤認確實係名義人所申請而准予核發之信用卡後,接續前接犯意而分別在各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背面偽簽名義人陳亭而之署押,上開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分屬各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包括一罪。被告陳靖汝就附表參編號12、20、21、23、27、36、43、45、50、56、57、80、94、102、105、141、154、170、174、187、189所為之犯行,其係在同一特約商店於密切接近之同日,接續為各該犯行,乃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前開判例意旨,就此部分行為,應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如附表參各次所為,係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目的,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其發生經過均有部分犯罪行為重合連結,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知,其行使偽造文書行為目的在詐取財物,應認係一犯罪行為,法律上亦應以一行為評價處罰,較為適當,故被告各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之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⒋被告所犯附表壹、貳各編號至肆各編號所示各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人雖認附表壹至肆所示各行為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惟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刑法已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以,本件被告除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係於新刑法施行前所犯,而有牽連犯及連續犯之適用外,及附表貳編號1、2所示,分別均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各為包括之一罪,又附表參編號12、20、21、23、27、36、43、45、50、
56、57、80、94、102、105、141、154、170、174、187、189所示行為,均係同日在同一特約商店持同一信用卡刷卡消費,在刑法評價上,亦可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已詳述如前外,被告其餘如附表貳、參、肆所示犯行,均係新刑法施行後所犯,本無連續犯之適用;且侵害法益並非完全相同,亦無密不可分之時地關係,並無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公訴人認有一罪關係,容有未洽,併予敘明。
⒌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均係被告在有偵查權限
之機關及個人發覺其該犯行前,主動向檢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業經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詳載在卷,並有被告之手寫資料附卷可參(見偵15782卷第23頁),核其所為合於刑法自首之條件,爰依修正前後刑法第62條之規定各減輕其刑。其中附表貳編號3、4所示犯行部分,雖係由檢察官在原審審理時始以言詞追加起訴,但依被告的前開偵查中自首筆錄,可知其本有就這部分自首的意思,本院仍認為符合自首要件。
(二)犯罪事實欄二部分: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一)至(三)、(五)、(八)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二(四)、(六)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就犯罪事實欄二(七)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欄二(九)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欄二(十)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七)、(九)、(十)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代書事務所成年職員為之,為間接正犯。
⒊被告為偽造上開私文書時,在私文書所蓋印之「陳亭而」印
文,均係盜用陳亭基於與被告陳靖汝為同胞血源關係而同意擔任和興清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時刻製供和興清潔公司使用之印章,已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偵15023卷二第16頁),則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欄二(一)、(五)犯行中之印文,認係被告偽蓋所為,顯係有誤。則被告上開偽造「陳亭而」署名或按捺指紋之署押及盜用陳亭而印章之行為,均係屬偽造私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⒋又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
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偽簽犯罪事實欄二(四)、(六)、(十)所載之支票,其目的既僅係單純向證人何枝民、劉淑玲借貸,且所取得的財物即為該支票的價值,自不再論以詐欺罪。
⒌被告持偽造私文書而向犯罪事實欄二(一)至(三)、(五
)、(八)、(九)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財物,或持偽造私文書使犯罪事實欄二(七)所示公務員將不實之事實登載在公文書上,或先持偽造私文書使犯罪事實欄二(十)所示公務員將之登載在公文書上後,再連同偽造之有價證券一併交付犯罪事實欄二(十)所示被害人以取得款項等行為,就社會一般通念,均應僅認為或只有一個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向被害人詐騙財物,或一個行使偽造之私文書使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在公文書上,或一個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立法雖將牽連犯規定刪除,惟若將上開行為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將難契合人民感情,是宜認被告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社會及個人法益。是以被告為取信永豐商銀、三信商銀,以詐得空白支票使用,或為取信渣打銀行、台中商銀、何枝民以貸得款項,或為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加以登載,或為使劉淑玲同意將貸放偽造支票上所載之款項,而在相關申貸、抵押權設定等文件或當票上偽造陳亭而之署押、盜蓋印章等行為,其目的均或係為詐得財物、或係為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加以登載,或係為取得被害人交付偽造支票上所載面額而為,上開所為或均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登載不實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
⒍被告所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均係被告在有偵查權限之機
關及個人發覺其該犯行前,主動向檢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業經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已詳載在卷,並有被告之手寫資料附卷可參(見偵15782卷一第23頁),核其所為均合於刑法自首之條件,爰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⒎被告所犯附表伍各編號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撤銷改判理由及科刑部分
(一)原判決認為被告罪證明確,而為論罪科刑,惟㈠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被告就詐得信用卡部分,應另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原判決就這部分均未加以論罪(見原判決書第13頁、第14頁),均有不當。㈡關於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起訴書認被告是犯刑法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原審審理結果,則認被告就附表肆編號3、11部分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餘部分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罪名,但就附表肆編號3部分,主文載為「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見原判決書第43至44頁),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與所宣告的罪名顯然矛盾;另就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罪名部分,未依法變更檢察官所起訴的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也有不當;㈢就定執行刑部分,未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部分為新舊法比較;㈣關於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告上開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299號判決可供參照。本件原審判決於附表列出被告所有犯行,附表壹列出被告所犯22件盜刷信用卡,並論以一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貳列出被告所犯4件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參列出被告所犯221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肆列出被告所犯12件準詐欺罪,附表伍列出10件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偽造有價證券罪,總計被告共犯248罪。除各罪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總計達41年6月外,其所犯248罪中亦包含3件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偽造有價證券重罪,原審竟僅定應執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所定之應執行刑實屬過輕,對被告給予過度之刑罰折扣,無法反應被告所犯多達248罪犯行之嚴重性,致未能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實難認妥適。是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定執行刑過輕,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也有前開不當之處,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審酌被告除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罪遭判處有期徒刑7月之緩刑3年宣告經撤銷,於99年9月22日年執行完畢外,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與陳亭而為姊妹關係,其行為對於陳亭而、相關銀行及何枝民、 劉淑華 等人損害程度,及被告刷卡消費之金額雖有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然大多為數百元至千餘元不等之消費,且自94年起至98年5月15日止刷卡消費連同預借現金等合計金額雖達120餘萬元,然被告於本件冒名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期間仍有向各發卡銀行繳納部分帳款,迄今本金部分尚欠萬泰銀行58076元、聯邦銀行77069元、花旗銀行則19萬6291元,有上開銀行函文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18、30、33頁),其中向臺中商業銀行冒貸之100萬元部分已經清償,120萬元部分則尚欠244,337元(見本院卷),及被告均已自首所犯罪行,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如附表壹、附表貳編號3及附表參編號1至37所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之2分之1,並就附表所示各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定執行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不得有期徒刑20年,修正後則不得逾30年,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不利,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另檢察官在原審雖具體求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然檢察官未斟酌被告上開犯行均有修正前及修正後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且其中附表壹、附表貳編號3及附表參編號1至37所示犯行,另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且本件所冒名刷卡或貸款部分,並非全部未清償,已如前述,且陳亭而在原審表示願原諒被告等情,認檢察官具體求刑部分尚有未洽,本院自應於審酌上開情狀,為被告適切之判決,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⒈如附表參編號65、71、77、93、102、144、150、153、156
、161、165、176-178、180、181、183-187、189-192、200、202、205、207、210、211、215、218-220所示之簽帳單上均有被告所偽造之「陳亭而」署押各1枚,有聯邦商業銀行函文檢附之簽帳單影本、萬泰商銀函文檢附之簽帳單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檢附之簽帳單正本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函文檢附之簽帳單影本等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53、60-65、67-89、90、98-101、120-121、138頁),是以,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陳亭而」署押、附表貳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亭而」署押,及附表參編號65、71、
77、93、102、144、150、153、156、161、165、176-178、
180、181、183-187、189-192、200、202、205、207、210、211、215、218-220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之「陳亭而」署押,附表伍編號1、2、3、5、8、9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而附表伍編號4、6、10所示之偽造支票共3紙,係被告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沒收之。
⒉萬泰商業銀行發行的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及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均已滅失,有萬泰商銀函覆業已將申請名義人遺失之visa及master信用卡補發予名義人之函文在卷可按,則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之偽造署押,已一併滅失而不存在;附表壹編號3至22,及附表參(編號65、71、77、93、102、144、150、153、156、1
61、165、176-178、180、181、183-187、189-192、200、2
02、205、207、210、211、215、218-220除外)所示被告冒用「陳亭而」之名義所簽發之簽帳單均因已逾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或已銷燬,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函文檢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台新銀行函文、台北富邦商銀消金作業管理部函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花旗商銀函文、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公司台灣分公行函文、聯邦商銀行函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60、62、64-66、75-76、86、93、102、108、112、116、120、125、129、132、145、150、156、161頁),則上開信用卡及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應均已滅失銷毀而不復存在,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此外,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本件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伍所示之印文,均係被告盜用陳亭而之印章所生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自均不在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列,本院自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01條第1項、第214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05條、第219條、(修正前、後)第62條、(廢止前)第56條、(修正前、後)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錫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肆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其餘部分被告及檢察官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附表壹】┌──┬──────┬───────────────┬───────────┬───────────┐│編號│刷卡消費日期│使用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特約商店│偽造署押│罪名及宣告刑││││名稱及刷卡消費金額│││├──┼──────┼───────────────┼───────────┼───────────┤│1││││陳靖汝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萬││2││││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所示偽造之「陳亭而」│├──┼──────┼───────────────┼───────────┤署押貳枚均沒收。││3│94.12.09│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上偽造「陳亭而」署押各│││││公司,刷卡消費1195元、1198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1880元。│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4│94.12.0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新│同上│││││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刷卡消費3330元。│││├──┼──────┼───────────────┼───────────┤││5│94.12.10│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同上│││││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3131元。│││├──┼──────┼───────────────┼───────────┤││6│94.12.24│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 康是 │同上│││││美生活藥妝店永康門市刷卡消費││││││447元。│││├──┼──────┼───────────────┼───────────┤││7│95.01.17│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康是│同上│││││美生活藥妝店水百門市,刷卡消費││││││534元。│││├──┼──────┼───────────────┼───────────┤││8│95.02.03│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同上│││││tigercity,刷卡消費2700元。│││├──┼──────┼───────────────┼───────────┤││9│95.02.1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衣│同上│││││蝶臺中分公司,刷卡消費6900元。│││├──┼──────┼───────────────┼───────────┤││10│95.02.27│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928,刷卡消費1800元。│││├──┼──────┼───────────────┼───────────┤││11│95.03.0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特│同上│││││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店,刷卡││││││消費4341元。│││├──┼──────┼───────────────┼───────────┤││12│95.03.07│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同上│││││tigercity,刷卡消費1850元。│││├──┼──────┼───────────────┼───────────┤││13│95.03.18│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同上│││││臺灣水旺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05元、3600元。│││├──┼──────┼───────────────┼───────────┤││14│95.03.18│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環球│同上│││││購物中心刷卡消費6800元。│││├──┼──────┼───────────────┼───────────┤││15│95.04.28│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847元。│││├──┼──────┼───────────────┼───────────┤││16│95.05.12│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金│同上│││││履皮飾店刷卡消費990元。│││├──┼──────┼───────────────┼───────────┤││17│95.05.16│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同上│││││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435元。│││├──┼──────┼───────────────┼───────────┤││18│95.05.16│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昭│同上│││││元棉業有限公司中清店刷卡消費││││││2800元。│││├──┼──────┼───────────────┼───────────┤││19│95.05.2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衣│同上│││││蝶臺中分公司,刷卡消費398元。│││├──┼──────┼───────────────┼───────────┤││20│95.05.26│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新│同上│││││力美容名店,刷卡消費8000元。│││├──┼──────┼───────────────┼───────────┤││21│95.06.28│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髮│同上│││││漾造型工作室刷卡消費3285元。│││├──┼──────┼───────────────┼───────────┤││22│95.06.2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同上│││││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095元。│││└──┴──────┴───────────────┴───────────┴───────────┘【附表貳】┌──┬──────┬────┬──────────┬───────────┬───────────┐│編號│日期│地點│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罪名及宣告刑│├──┼──────┼────┼──────────┼───────────┼───────────┤│1│96年8月15日│臺中市區│聯邦銀行家樂福好康卡│偽造「陳亭而」署押3枚│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信用卡申請書│(98偵15023卷一p54)│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貳編號1所示即左列│││96年8月15日│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後經核准而取││信用卡背面簽名│││││得信用卡後之│││││││某日│││││├──┼──────┼────┼──────────┼───────────┼───────────┤│2│97年2月21日│臺中市區│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亭而」署押2枚│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98偵15023卷一p28、29)│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貳編號2所示即左列│││97年2月21日│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後經核准而取││信用卡背面簽名│││││得信用卡後之│││││││某日│││││├──┼──────┼────┼──────────┼───────────┼───────────┤│3│95年9月間掛│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陳靖汝犯偽造私文書罪,│││失後,於95年││master信用卡背面簽名││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9月7日經補發││││期徒刑壹月。如附表貳編│││而取得萬泰商││││號3所示即左列偽造之署│││銀行master││││押沒收。│││信用卡之某日│││││├──┼──────┼────┼──────────┼───────────┼───────────┤│4│97年3月27日│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陳靖汝犯偽造私文書罪,│││掛失後,於97││visa信用卡背面簽名││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年4月3日經補││││貳編號4所示即左列偽造│││發而取得萬泰││││之署押沒收。│││商銀行visa卡│││││││後之某日│││││└──┴──────┴────┴──────────┴───────────┴───────────┘【附表參】┌──┬──────┬───────────────┬───────────┬───────────┐│編號│刷卡消費日期│使用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特約商店│偽造署押│罪名及宣告刑││││名稱及刷卡消費金額│││├──┼──────┼───────────────┼───────────┼───────────┤│1│95.07.2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397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拾伍日。│││││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95.07.31│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827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3│95.08.10│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中│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衣蝶店刷卡消費220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4│95.08.12│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中國│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石油關西服務區站刷卡消費92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5│95.08.13│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中│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衣蝶店刷卡消費3392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6│95.09.02│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太平│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洋百貨雙和店(餐廳)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7│95.09.10│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耀獅│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正藥局刷卡消││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8│95.09.17│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428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9│95.09.20│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耀獅│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正藥局刷卡消││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10│95.09.20│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震旦│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通訊豐原中正店刷卡消費13000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1│95.09.24│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環球│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購物中心刷卡消費86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12│95.09.24│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臺灣永旺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費1290元、2985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3│95.10.12│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TIGERCITY刷卡消費4815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4│95.10.15│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EASYSHOP豐原府前店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900元。││為有期徒刑拾伍日。│├──┼──────┼───────────────┼───────────┼───────────┤│15│95.10.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928店刷卡消費6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16│95.10.2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宜家 家居-南京店刷卡消費1378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17│95.11.22│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金礦928店刷卡消費4200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18│95.11.25│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TIGERCITY刷卡消費1298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19│95.12.13│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髮橙美髮沙龍店刷卡消費340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20│95.12.2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金礦928店刷卡消費1800元、420│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0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1│95.12.3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有限公司刷卡消費4712元、14093│署押共2枚枚。(但該等│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元。│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2│96.01.1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太│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費850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拾伍日。│││││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3│96.01.27│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分公司刷卡消費1840元、3840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為有期徒刑壹月。│││││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4│96.01.2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伍│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角船板餐廳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496│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拾伍日。│││││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5│96.01.2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TIGERCITY刷卡消費2123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26│96.02.03│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TIGERCITY刷卡消費5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27│96.02.08│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 東森 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公司刷卡消費2980元、2980元、│署押共3枚。(但該等署│為有期徒刑貳月。││││2980元。│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8│96.02.17│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家│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店3C刷卡消│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費2197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拾伍日。│││││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9│96.03.03│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中│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購媒體科技刷卡消費5640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30│96.03.08│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家│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福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8370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1│96.03.30│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TIGERCITY刷卡消費5334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32│96.03.3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TIGERCITY刷卡消費4404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33│96.04.0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髮橙美髮沙龍刷卡消費340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34│96.04.0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蘭那泰式餐廳刷卡消費1861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35│96.04.1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康是美生活藥妝店頂旺門市刷卡消││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費1756元。││為有期徒刑拾伍日。│├──┼──────┼───────────────┼───────────┼───────────┤│36│96.04.1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臺灣永旺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消費500元、590元、1035元、1656│署押共4枚。(但該等署│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元。│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37│96.04.1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金│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礦928店刷卡消費2900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壹月。│││││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38│96.05.1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TIGERCITY刷卡消費160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39│96.05.2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刷卡消費3420元。│││├──┼──────┼───────────────┼───────────┼───────────┤│40│96.05.23│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髮橙美髮沙龍刷卡消費1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41│96.05.2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太│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平洋百貨雙和店(餐廳)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518元。│││├──┼──────┼───────────────┼───────────┼───────────┤│42│96.06.02│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昇│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恆昌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34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43│96.06.16│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TIGERCITY刷卡消費590元、129│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0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44│96.06.17│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新│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司刷卡消費1220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45│96.06.2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禮客時尚館刷卡消費1000元、13│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84元、2000元、2500元。│署押共4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46│96.07.17│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鼎│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豐美食館刷卡消費5511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47│96.07.17│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金│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和盛銀樓刷卡消費150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48│96.07.22│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衣│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蝶臺中(餐飲)刷卡消費648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49│96.07.2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天│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華珍藏沉香刷卡消費1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50│96.08.0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TIGERCITY刷卡消費1020元、15│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00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51│96.08.0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星│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期五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448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52│96.08.05│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三│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皇三家生活飲食刷卡消費1798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53│96.08.08│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新│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力美容名店刷卡消費13300元。││罪,處有期徒刑伍月。│├──┼──────┼───────────────┼───────────┼───────────┤│54│96.08.10│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TIGERCITY刷卡消費220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55│96.08.12│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興│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農超市-豐原店刷卡消費451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56│96.08.15│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名佳美精緻生活館-臺南開元店│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刷卡消費1246元、2573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57│96.08.26│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公司刷卡消費558元、1568元。│││├──┼──────┼───────────────┼───────────┼───────────┤│58│96.09.05│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美│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980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59│96.09.1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豐│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大服飾店刷卡消費1612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60│96.09.1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大│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務站刷卡消費19888元。│││├──┼──────┼───────────────┼───────────┼───────────┤│61│96.09.1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金│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礦928店刷卡消費290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62│96.09.28│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全國│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加油站-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500││罪,處有期徒刑壹月│├──┼──────┼───────────────┼───────────┼───────────┤│63│96.09.30│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精誠│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商場實業有限公司-文心旗艦店刷││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卡消費1014元。│││├──┼──────┼───────────────┼───────────┼───────────┤│64│96.09.30│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力│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美容名店刷卡消費2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65│96.09.30│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店刷卡消費777│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65所示即左列│││││15023號卷一P60)│偽造之署押沒收。│├──┼──────┼───────────────┼───────────┼───────────┤│66│96.10.03│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神│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6200元。│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67│96.10.03│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神腦│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10000元。│││├──┼──────┼───────────────┼───────────┼───────────┤│68│96.10.1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佑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連鎖藥局-豐原向陽店刷卡消費120│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0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69│96.10.19│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 葛來 │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美音樂廣場刷卡消費713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70│96.10.19│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光│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刷卡消費2400元。│││├──┼──────┼───────────────┼───────────┼───────────┤│71│96.10.19│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TIGE│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RCITY刷卡消費3390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枚。(見98年度偵字第15│附表參編號71所示即左列│││││023號卷一P61)│偽造之署押沒收。│├──┼──────┼───────────────┼───────────┼───────────┤│72│96.10.22│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飯菜│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舖子刷卡消費2270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73│96.10.3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野│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212元。│││├──┼──────┼───────────────┼───────────┼───────────┤│74│96.11.02│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采│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瑀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560││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75│96.11.16│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采瑀│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88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76│96.11.23│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928刷卡消費300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77│96.11.23│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TIGE│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RCITY刷卡消費375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枚。(見98年度偵字第15│附表參編號77所示即左列│││││023號卷一P62)│偽造之署押沒收。│├──┼──────┼───────────────┼───────────┼───────────┤│78│96.11.25│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 屈臣 氏│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公益分公司刷卡消費718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79│96.12.2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樂到│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000元。│││├──┼──────┼───────────────┼───────────┼───────────┤│80│96.12.23│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巧鄰生鮮超市刷卡消費249元、381│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81│96.12.30│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采瑀│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刷卡消費4500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82│96.12.30│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屈臣│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氏-竹林分公司刷卡消費1427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83│97.01.0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巧鄰│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生鮮超市刷卡消費985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84│97.01.26│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峰│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頂家具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9000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85│97.01.2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大潤│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發中和店刷卡消費749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86│97.01.29│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屈臣│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氏-樂華分公司刷卡消費1558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87│97.01.30│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神│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490元。│││├──┼──────┼───────────────┼───────────┼───────────┤│88│97.01.3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康是│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美生活藥妝店統領門市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98元。│││├──┼──────┼───────────────┼───────────┼───────────┤│89│97.02.0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N.Y.│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BAGELS.CAFE刷卡消費505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90│97.02.04│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店刷卡消費75││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91│97.02.10│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太│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平洋百貨雙和店刷卡消費4140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92│97.02.15│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加│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賀首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514元。│││├──┼──────┼───────────────┼───────────┼───────────┤│93│97.02.15│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店刷卡消費│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3021元。│枚。(見98年度偵字第15│附表參編號93所示即左列│││││023號卷一P63)│偽造之署押均沒收。│├──┼──────┼───────────────┼───────────┼───────────┤│94│97.02.28│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大潤發中和店刷卡消費588元、│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966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95│97.02.29│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采│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瑀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刷卡消費8352│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96│97.03.0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杏│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274元。│││├──┼──────┼───────────────┼───────────┼───────────┤│97│97.03.05│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御│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庭旅館企業社刷卡消費188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98│97.03.06│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OK│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超商-0014金山南路店刷卡消費800││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99│97.03.12│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光│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刷卡消費12800元。│││├──┼──────┼───────────────┼───────────┼───────────┤│100│97.03.14│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誠品│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榮總店刷卡消費2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101│97.03.18│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VIVATV刷卡消費1780元(分3期,││罪,處有期徒刑壹月。││││第1期594元、第2期593元、第3期││││││593元)。│││├──┼──────┼───────────────┼───────────┼───────────┤│102│97.03.22│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店刷卡消│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費1731元、88元。│署押共2枚。(見98年度│附表參編號102所示即左│││││偵字第15023號卷一P64、│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65)││├──┼──────┼───────────────┼───────────┼───────────┤│103│97.04.0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高鐵│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臺北站刷卡消費6420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04│97.04.08│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東森│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484││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元(分12期,每期各207元)。│││├──┼──────┼───────────────┼───────────┼───────────┤│105│97.04.14│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mast│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er信用卡接續在愛買吉安中港店刷│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卡消費390元、220元、2448元。│署押共3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06│97.04.15│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東森│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484│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元(分12期,每期各207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07│97.04.16│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08│97.04.2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292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09│97.04.28│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TK2│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精品童裝-青海店刷卡消費549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10│97.05.03│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冠華│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184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11│97.05.12│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廣三│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罪,處有期徒刑壹月。││││費1593元。│││├──┼──────┼───────────────┼───────────┼───────────┤│112│97.05.12│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廣三│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費9900元。│││├──┼──────┼───────────────┼───────────┼───────────┤│113│97.05.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14│97.05.20│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SHOW│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HAIR刷卡消費123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15│97.06.13│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康是│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美生活藥妝店大墩門市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421元。│││├──┼──────┼───────────────┼───────────┼───────────┤│116│97.06.14│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御庭│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旅館企業社刷卡消費188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17│97.06.16│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18│97.06.1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康是│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美生活藥妝店政大門市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3278元。│││├──┼──────┼───────────────┼───────────┼───────────┤│119│97.06.18│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葡眾│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190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120│97.06.20│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松青│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超市太百雙和店刷卡消費804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21│97.06.28│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加比│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9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22│97.06.29│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南│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加油站刷卡消費126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23│97.07.0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洋│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刷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消費2960元。│││├──┼──────┼───────────────┼───────────┼───────────┤│124│97.07.05│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洋│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刷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消費共16010元(分3期付款)。│││├──┼──────┼───────────────┼───────────┼───────────┤│125│97.07.06│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全家│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福鞋業中正店刷卡消費518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26│97.07.09│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洋│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刷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消費780元。│││├──┼──────┼───────────────┼───────────┼───────────┤│127│97.07.12│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松青│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超市-太百雙和店刷卡消費793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28│97.07.1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東│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39││罪,處有期徒刑貳月。││││80元。│││├──┼──────┼───────────────┼───────────┼───────────┤│129│97.07.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6││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元。│││├──┼──────┼───────────────┼───────────┼───────────┤│130│97.07.26.│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 燦坤 │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3C豐原旗艦店刷卡消費40110元(││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分12期付款)。│││├──┼──────┼───────────────┼───────────┼───────────┤│131│97.07.3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臺│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灣中油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1645││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132│97.08.0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353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33│97.08.06│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亞洲│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50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34│97.08.07│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亞│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洲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4190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135│97.08.0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瑞山│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銀樓刷卡消費360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36│97.08.08│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太│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平洋百貨雙和店美食街刷卡消費15││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9元。│││├──┼──────┼───────────────┼───────────┼───────────┤│137│97.08.09│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928店刷卡消費270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38│97.08.14│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中華│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電信豐原服務中心刷卡消費6990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139│97.08.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6││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元。│││├──┼──────┼───────────────┼───────────┼───────────┤│140│97.08.20│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波特│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曼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980││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元。│││├──┼──────┼───────────────┼───────────┼───────────┤│141│97.08.2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店│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刷卡消費1120元、1918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42│97.08.25│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大│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興農量飯店刷卡消費969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43│97.08.26│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丁丁│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局豐原店刷卡消費1175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44│97.09.0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TIGE│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RCITY刷卡消費1290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枚。(見98年度偵字第15│附表參編號144所示即左│││││023號卷一P68)│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45│97.09.08│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百里│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宏嬰幼館中西大藥局刷卡消費1020│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46│97.09.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47│97.09.16│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蘭那│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795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48│97.09.17│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洋│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8000││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元。│││├──┼──────┼───────────────┼───────────┼───────────┤│149│97.09.2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ELLE│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文心家樂福刷卡消費1596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50│97.09.2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店刷卡消費199│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50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69)│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51│97.09.25│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葡眾│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刷卡│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消費5190元。│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52│97.10.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53│97.10.1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37│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53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0)│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54│97.10.23│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愛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682、112│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8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55│97.10.24│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莎莉│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絲內衣精品家樂福青海店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000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56│97.10.24│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201│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56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1)│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57│97.10.24│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特力│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711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58│97.10.25│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特力│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豐翠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3698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59│97.11.03│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屈臣│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氏豐原分公司刷卡消費1098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60│97.11.0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優展│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國際有限公司豐原分店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380元。│││├──┼──────┼───────────────┼───────────┼───────────┤│161│97.11.0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504│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61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2)│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62│97.11.10│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中油關西服務區站刷卡消費50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63│97.11.14│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64│97.11.2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DISNEY童裝&孕婦裝刷卡消費3300││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元。│││├──┼──────┼───────────────┼───────────┼───────────┤│165│97.11.2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905│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65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3)│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66│97.11.26│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天文│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台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10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67│97.11.26│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和│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盛銀樓刷卡消費25000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168│97.11.2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928店刷卡消費360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69│97.12.0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南│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分公司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卡消費3480元。│││├──┼──────┼───────────────┼───────────┼───────────┤│170│97.12.07│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高鐵臺南站刷卡消費2025元、650│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元、2700元、2700元。│署押共4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71│97.12.07│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山崎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35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72│97.12.07│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高鐵│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臺中站刷卡消費55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73│97.12.12│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714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74│97.12.13│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在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刷卡│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消費1100元、1975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75│97.12.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76│97.12.15│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007│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76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4)│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77│97.12.18│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551│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77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5)│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78│97.12.18│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瑞山│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珠寶銀樓時尚店刷卡消費2800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78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98)│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79│97.12.21│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楊│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仔頭羊肉店刷卡消費203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80│97.12.24│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142│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80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6)│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81│97.12.29│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683│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81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7)│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82│97.12.31│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全國│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加油站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433│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83│98.01.0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548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1枚。(見本院卷一P138│附表參編號183所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84│98.01.0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6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84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8)│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85│98.01.03│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774│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85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79)│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86│98.01.06│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587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1枚。(見本院卷一P138│附表參編號186所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87│98.01.14│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1580元、1000元。│署押共2枚。(見98年度│附表參編號187所示即左│││││偵字第15023號卷一P80-8│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1)││├──┼──────┼───────────────┼───────────┼───────────┤│188│98.01.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89│98.01.15│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新隆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195元、│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300元。│署押共2枚。(見本院卷│附表參編號189所示即左│││││一P138)│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190│98.01.19│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714│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附││││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表參編號所示190即左列│││││15023號卷一P82)│偽造之署押沒收。│├──┼──────┼───────────────┼───────────┼───────────┤│191│98.01.19│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353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1枚。(見本院卷一P138│附表參編號所示191即左│││││)│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92│98.01.22│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689│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192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83)│列偽造之署押沒收。│├──┼──────┼───────────────┼───────────┼───────────┤│193│98.01.23│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陶│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源茗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26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194│98.01.23│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隆│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128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95│98.01.24│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中油向上路站刷卡消費836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96│98.01.30│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樂雅│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439││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197│98.02.06│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髮漾│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造型工作室刷卡消費108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98│98.02.08│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全國│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加油站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843││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199│98.02.08│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高鐵│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左營站刷卡消費111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00│98.02.1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263│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200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84)│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01│98.02.16│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02│98.02.16│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藥│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局刷卡消費65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1枚。(見本院卷一P120│附表參編號202所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03│98.02.16│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海頓│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服裝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18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04│98.03.1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樂到│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000元。│││├──┼──────┼───────────────┼───────────┼───────────┤│205│98.03.14│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62│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本院卷一P85│附表參編號205所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06│98.03.16│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07│98.03.16│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145│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207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86)│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08│98.03.25│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 尚甫 │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499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09│98.03.25│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尚甫│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10│98.03.2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中油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922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210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99)│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11│98.04.02│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88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211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87)│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12│98.04.03│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南陽│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分公司豐原│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營業所刷卡消費8400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13│98.04.08│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百里│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宏嬰幼館中西大藥局刷卡消費1700││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元。│││├──┼──────┼───────────────┼───────────┼───────────┤│214│98.04.11│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中油向上路站刷卡消費840元。││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15│98.04.11│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800│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215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88)│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16│98.04.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217│98.04.20│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4FY-│同上│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原保養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刷卡消費17845元。│││├──┼──────┼───────────────┼───────────┼───────────┤│218│98.04.20│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中油│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司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964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218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100)│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19│98.04.24│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273│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8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219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89)│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20│98.04.24│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家│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店刷卡消費17│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949元。│1枚。(見98年度偵字第│附表參編號220所示即左│││││15023號卷一P101)│列偽造之署押沒收。│├──┼──────┼───────────────┼───────────┼───────────┤│221│98.05.15│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262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附表肆】┌──┬──────┬─────────┬───────────┬─────┬───────────┐│編號│日期│地點│現金│簽單│罪名及宣告刑│├──┼──────┼─────────┼───────────┼─────┼───────────┤│1│96.11.16│三信商業銀行│持萬泰銀行MASTER信用卡│無│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預借現金1萬元││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96.12.19│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持萬泰銀行MASTER信用卡│無│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接續預借現金1萬元、2萬││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元。││月。│├──┼──────┼─────────┼───────────┼─────┼───────────┤│3│96.03.07│永豐銀行西屯分行│以電話佯稱係花旗銀行信│無│陳靖汝犯詐欺取財罪,處│││││用卡之名義持有人貸款16││有期徒刑陸月,│││││萬6千元。│││├──┼──────┼─────────┼───────────┼─────┼───────────┤│4│97.03.2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持花旗銀行VISA信用卡預│無│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司│借現金5千元。││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5│97.03.27│三信商銀行│持花旗銀行VISA信用卡預│無│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借現金2萬元。││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6│97.04.14│聯邦商業銀行│持聯邦銀行信用卡接續預│無│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借現金2萬元、2萬元。││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7│97.04.16│永豐商業銀行│持萬泰銀行VISA信用卡預││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借現金1萬8千元。│無│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8│97.04.2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持花旗銀行信用卡預借現│無│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金2萬元。││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9│97.05.3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持聯邦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金2萬元。│無│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10│97.05.3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持花旗銀行信用卡接續預││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借現金2萬元、9千元。│無│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11│97.12.01│永豐銀行西屯分行│以電話佯稱係花旗銀行信││陳靖汝犯詐欺取財罪,處│││││用卡名義持人貸款10萬元│無│有期徒刑陸月。││││││││├──┼──────┼─────────┼───────────┼─────┼───────────┤│12│97.12.2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持聯邦銀行信用接續預借││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現金2萬元、2萬元。│無│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伍】┌──┬──────┬───────────────────────────┬───────────┐│編號│犯罪事實│偽造署押或有價證券│罪名及宣告刑│├──┼──────┼───────────────────────────┼───────────┤│1│如犯罪事實欄│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偽造之「陳亭而」│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二、(一)所│簽名1枚;支票存款約定書上偽造之「陳亭而」簽名1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附│││示。│(98偵15023卷一p16、17)(至於上開資料及支票存款戶支票申│表伍編號1所示即左列偽││││請暨領取授權書上陳亭而之印文,均係被告盜用原持有陳亭而│造之署押均沒收。││││印章加以蓋印所生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公訴意旨誤│││││認此部分係偽造印文,顯屬有誤)││├──┼──────┼───────────────────────────┼───────────┤│2│如犯罪事實欄│二張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各偽造「陳亭而」之簽名1枚。│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二、(二)所│(98偵15023卷一p215、216)│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示。││表伍編號2所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沒收。│├──┼──────┼───────────────────────────┼───────────┤│3│如犯罪事實欄│大華當舖當票上偽造「陳亭而」之簽名1枚及指紋印1枚。│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二、(三)所│(98偵15023卷一p194)│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示。││表伍編號3所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沒收。│├──┼──────┼───────────────────────────┼───────────┤│4│如犯罪事實欄│偽造號碼:AB0000000號、發票日:97年11月30日、面額70萬│陳靖汝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二、(四)所│元、付款人:永豐銀行西屯分行之支票1張。│,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示。│(98偵15023卷一p196)│附表伍編號4所示即左列│││││偽造之支票壹張沒收。│├──┼──────┼───────────────────────────┼───────────┤│5│如犯罪事實欄│印鑑卡、支票存款往來開戶申請書及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上各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二、(五)所示│造之「陳亭而」簽名1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附│││。│(98偵15023卷一p237、239、240)(至於上開資料及支票領取│表伍編號5所示即左列偽││││證上陳亭而之印文,均係被告盜用原持有陳亭而印章加以蓋印│造之署押均沒收。││││所生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公訴意旨誤認此部分係偽│││││造印文,顯屬有誤)││├──┼──────┼───────────────────────────┼───────────┤│6│如犯罪事實欄│偽造之號碼:ZA0000000號、發票日:98年5月18日、面額50萬│陳靖汝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二、(六)所示│元、付款人:三信商業銀行豐樂分行之支票1張。│,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98偵15023卷一p196)│附表伍編號6所示即左列│││││偽造之支票壹張沒收。│├──┼──────┼───────────────────────────┼───────────┤│7│如犯罪事實欄│無偽造署押或印文。│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二、(七)所│註: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築改良物所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示。│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於上陳亭而之印文,均係被告盜用原持有陳│││││亭而印章加以蓋印所生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自均無│││││偽造之署押或印文。││├──┼──────┼───────────────────────────┼───────────┤│8│如犯罪事實欄│企業授信申請書二份、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二份及企業│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二、(八)所│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上各偽造「陳亭而」之簽名1枚。│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示。│(98偵15023卷一p165、166、170)(至於上開資料上陳亭而之│附表伍編號8所示即左列││││印文,均係被告盜用原持有陳亭而印章加以蓋印所生之印文,│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公訴意旨誤認此部分係偽造印文,顯屬│││││有誤)││├──┼──────┼───────────────────────────┼───────────┤│9│如犯罪事實欄│個人授信申請書、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畫書上偽造之「陳亭│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二、(九)所│而」簽名各1枚;個人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上偽造之「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示。│亭而」簽名2枚。│表伍編號9所示即左列偽││││(98偵15023卷一p167、181)│造之署押均沒收。│├──┼──────┼───────────────────────────┼───────────┤│10│如犯罪事實欄│偽造之支票號碼:│陳靖汝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二、(十)所│ZA0000000號、發票日:97年11月21日、面額40萬元、付款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示。│三信商業銀行豐樂分行之支票1張。│附表伍編號10所示即左列││││(98偵15023卷一p203)│偽造之支票壹張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