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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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秩易字第六號
聲請機關基隆市警察局被處罰人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基秩字第五七號裁定裁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基隆簡易庭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被處罰鍰一萬元,爰以新台幣二千元折算一日,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