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昱瑜具保人黄義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黄義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由具保人黄義銘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拘提報告書等件足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有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可佐,此外,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亦有受刑人、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