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黃恩佑 被告旭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原告請於庭期前依債務人 郭中位 受雇被告期間、投保薪資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謝宜雯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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