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九十九年度司促字第九三二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陸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