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23號上訴人 洪福田 上訴人 許武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上訴人 陳珍隆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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