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書記官張簡純靜~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五NX六四0││壹│伍拾││├─┼───────────────┼──────────────┼────┼───┼────┼───┤│2│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四三六六││壹│壹拾叁││├─┼───────────────┼──────────────┼────┼───┼────┼───┤│3│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三九六0││壹│壹佰壹拾││││││││叁││├─┼───────────────┼──────────────┼────┼───┼────┼───┤│4│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五三八六││壹│壹拾捌││├─┼───────────────┼──────────────┼────┼───┼────┼───┤│5│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四九五五││壹│叁拾肆││├─┼───────────────┼──────────────┼────┼───┼────┼───┤│6│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六000││壹│貳拾伍││├─┼───────────────┼──────────────┼────┼───┼────┼───┤│7│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六四四二││壹│壹拾柒││├─┼───────────────┼──────────────┼────┼───┼────┼───┤│8│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八0NX六九四五││壹│陸拾陸││└─┴───────────────┴──────────────┴────┴───┴────┴───┘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