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14號上訴人 黃馨儀
張簡正偉 (即 賴俞蓁 之承當訴訟人)被上訴人 晁弘祥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