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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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0號聲請人 賴易易 相對人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4年存字第5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元及華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壹拾萬元(存單編號HC0000000及HA0000000)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107年度司聲字第80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伍萬元及華泰商業銀行定期存單共110萬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訴訟業已終結,前經聲請人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旋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即106年度訴字第1141號(下稱系爭訴訟),系爭訴訟主文駁回相對人之訴,並於107年5月2日確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假處分裁定、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經查本院及臺北地方法院均無二造訴訟繫屬在案,此有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忠文查字第1070003837號在卷可查。而士林地方法院僅函覆前有系爭訴訟繫屬。又本院於107年6月27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07年7月4日合法收受,逾期不為表示。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