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聖文前分別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4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嗣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案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再與其後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3月(106年度基簡字第647號)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2月12日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75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2月2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7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750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