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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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6號

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周繼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晴洳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晴洳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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