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0號

原告 侯妤璇

被告 許勝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嘉簡字第1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許勝翔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侯妤璇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