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林郁純

被告 張麗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60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郁純對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60號,被告張麗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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