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5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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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