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南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南秩
字第3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0,000元確定,惟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經調閱本院94年度南秩字第34號卷宗,審核無訛,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
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
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處罰人應繳罰鍰10,0
00元,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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