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小字第311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四樓之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