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鐶繻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044號、93年度偵緝字第106、214、354號、94年度偵字第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鐶繻已於民國94年11月29日上午2時18分許死亡之情,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查。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