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杰肯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補繳。
二、可供選派為杰肯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杰肯企業有限公司之關係、適合擔任清算人之原因及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