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2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永杰於94年間因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3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560號判決駁回上訴因而確定;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以上3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1月。受刑人於95年7月2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1818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