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俊廷及第三人 陳俊憲陳繹鈞陳俊凱 以其所共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1,1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17日起至120年12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俊廷與第三人陳俊憲於90年12月21日邀同第三
人陳繹鈞即陳俊凱為連帶保證人向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4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5年12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陳俊廷自100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22,87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共同以股份轉換方式籌設「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並於籌設程序中同時進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原抵押權人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經財政部於90年12月31日以台財融(二)字第0九000一五一三五號函准予照辦。又聲請人概括承受原抵押權人一切權利義務後,第三人陳繹鈞即陳俊凱另於91年12月9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截至92年6月16日止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款267,346元。
㈢第三人陳俊憲、陳繹鈞即陳俊凱於92年6月11日將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俊廷(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各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帳務值查詢、信用紀綠查詢、客戶帳務查詢、財政部函影本各1件等為證。
三、相對人陳俊廷於100年6月13日具狀陳述意見,主張第三人陳繹鈞即陳俊凱之信用卡債務非屬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之效力範圍內,並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7號判決之見解為據;且相對人每月仍按期償還借款,並無聲請人所稱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之情事。經查,依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附及嗣後提出之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等資料形式上觀察,相對人就借款(房貸)部分,截至100年7月份為止,仍有每月繳納本息之數據資料,經本院二度函請聲請人說明,僅獲聲請人陳稱「確實尚有房貸借款已屆清償期」等語,是就借款部分,依現有聲請資料為形式上審查,尚難認定有何債權屆期未償之情事。另就信用卡債務部分,因本件抵押權相關設定文件內皆已載明所擔保者為相對人陳俊廷、第三人陳俊憲及陳繹鈞即陳俊凱等三人所負之債務,且第三人陳繹鈞即陳俊凱係於聲請人概括承受取得抵押權後,始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與相對人所述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7號判決之案例事實,仍屬有異,故第三人陳繹鈞即陳俊凱所負之信用卡債務,就形式上審查,應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408-3│建│2365.00│144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30│台南市東區林│台南市東│12層樓房│72│72│平│鋼筋│7.│平│全│││09│森路2段20○號○區○○段│鋼筋混凝│.8│.8│方│混凝│60│方│││││之3│1408-3地│土造│3│3│公│土造││公││││││號││││尺│││尺│部│├──┴─┴──────┴────┴────┴─┴─┴─┴──┴─┴─┴─┤│共有部分:新東段2981建號,權利範圍4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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