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連洲 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限制。
保證人 呂嘉麟 擔保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供之薪資證明正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1月3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第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2,35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34%,並由債務人之兄長呂嘉麟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於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代表,並於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有債務人於100年11月3日提出之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在職證明書正本、100年9月28日提出之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正本在卷足憑。
(二)就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每月收入為正職23,000元加計兼職8,500元合計為31,500元,其更生方案計算以每月收入31,500元加計債務人姊姊 呂菁華 協助還款3,000元(卷內有呂菁華出具之切結書)減去債務人自己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交通、日用品、瓦斯、水電及其他生活雜支等生活必要費用,第1年至第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24,500元,且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並將還款期限延長為8年,顯見有還款誠意。參酌債務人住居之臺灣省基隆市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惟該最低生活費僅係供法院於審究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之參考,尚難概以9,829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之上限。是上開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認係屬合理。
(三)債務人之父親 呂文勇 、母親 呂賴勝 之生活費用皆由債務人之胞兄呂嘉麟所扶養,母親之房貸亦由呂嘉麟負擔(有呂嘉麟將款項轉入呂賴勝帳戶之轉帳明細影本附卷可稽),債務人僅支出家中之水電費,已屬扶養義務人中分擔扶養費甚少者,債權人仍對該扶養費有所質疑者,並不可採。
(四)另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稱債務人於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之收入恐有疑義,理由為該公司為債務人胞兄呂嘉麟所出資且其曾擔任公司代表人。惟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為法人,其意思表示需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行之,該胞兄縱有出資並經選任為董事長,亦不得據此而強行曲解公司為法人運作之本質,即債務人於該公司兼職所領取之薪資係由法人所支付,並非由其胞兄個人支付債務人,故債權人之主張實無理由。
(五)債務人依附表所示更生方案如此還款已盡其最大之努力,故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行為(如股票、基金等)。⑵禁止為賭博、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⑶不得搭乘計程車。⑷不得購買不動產。⑸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附表:
┌────────────────────────────┐│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24,500元││。││2.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916,574元。││4.清償總額:2,352,000元。││5.清償成數:約34%。││6.呂嘉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償金額│8年償還│││(新台幣)│比例││總額│├────────┼────┼──┼──────┼────┤│澳商澳盛銀行集團│448,313│6.48│1,588元│152,448││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元│%││元││分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718,244│10.3│2,543元│244,128││公司│元│8%││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96,588│8.63│2,114元│202,944││有限公司│元│%││元│││││││││││││││││││├────────┼────┼──┼──────┼────┤│萬泰商業銀行股份│623,979│9.02│2,210元│212,160││有限公司│元│%││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54,256│10.9│2,673元│256,608││股份有限公司│元│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02,13│26.0│6,385元│612,960││股份有限公司│9元│6%││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63,453│5.25│1,286元│123,456││股份有限公司│元│%││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824,015│11.9│2,918元│280,128││股份有限公司│元│1%││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785,587│11.3│2,783元│267,168││有限公司│元│6%││元│││││││││││││││││││├────────┼────┼──┼──────┼────┤│合計│6,916,57│100│24,500元│2,352,00│││4元│%││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