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林柔甄 被告 郭旭隆
劉秉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283,000元(計算式:系爭1326地號土地部分拍定金額5,993,000元+502建號拍定金額4,467,000元+649棟次拍定金額1,184,000元+648棟次拍定金額1,639,000元=13,283,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8,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黃亭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