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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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 葉展源 訴訟代理人陳 昱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東盛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為1802平方公尺,按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8,72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75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488元,原告僅繳納68,518元,尚欠398,97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