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 葉展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太良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按上訴人上訴部分土地面積共13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8,720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8,22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