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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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204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97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