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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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96號原告 莊茗淵 (原名 莊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