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01號原告 林素敏
吳義順 黃秀鳳 李陳舜卿 陳品秀 施雪華 許晁能 許陳免 李麗寅張秀麗 陳金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彭聖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雯陳麒文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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