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46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46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金奇家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人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4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上午9點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佩儒書記官葉俊宏通譯張倚禎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俊宏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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