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被告丙○○被告丁○○
十一弄五被告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洪年慶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被告丙○○被告丁○○
十一弄五被告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