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正揚選任辯護人賴佩霞律師
李岳洋律師 簡珣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07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賈正揚於民國101年12月9日下午
5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新光三越百貨地下停車場,因與告訴人 羅正威 發生停車糾紛,理論未果,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以右手勾住告訴人左手肩膀後,徒手與告訴人扭打(告訴人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因逾告訴期間,另以102年度偵字第15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造成告訴人受有右手前臂兩處擦傷、右手手背處點狀擦傷及左手手背處多處點狀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故撤回告訴為訴訟上之意思表示,與民法規定之意思表示效果有所不同,且撤回告訴如出自撤回告訴人之自由意志而為之意思表示,於其撤回告訴時,即生撤回之效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一旦到達法院,應即生效,而使訴訟產生欠缺追訴條件之效果,而無「告訴」存在,亦無「撤回」撤回告訴之可能。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誤為起訴,起訴程序即有未合,法院應依首揭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㈠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當庭表示願意撤回對被告傷害部分之告訴,此有102年8月13日詢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070號卷第37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日詢問光碟,其內容亦顯示告訴人除於開庭當日明確表示願意撤回告訴外,復當場填載撤回告訴狀,並將撤回告訴狀交予司法事務官,實係於當日填載撤回告訴狀交付予檢察事務官後,因被告於勘驗監視錄影光碟過程中對於光碟內容多所爭執,而認被告並無誠意始再行表示不願意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查(參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64號卷第44頁反面至第52頁),核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當時認為被告有對於傷害部分道歉,所以有填載那份文件,填文件用意就是撤回訴訟的權利聲明書,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因被告沒有要對傷害部分道歉,認為對方沒有誠意,才跟檢察事務官說不要撤回等語(參見上開本院卷第53頁)相符。參以經本院詢問協助承辦之檢察事務官及偵查檢察官,均回覆以「...被告與告訴人當庭確實有提出撤回告訴狀,但是於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後,雙方生氣,又說不提出撤回告訴狀,經檢察事務官當庭確定雙方不撤回告訴,於是當庭撕毀撤回告訴狀」、「本件於102年8月13日當天開庭雙方均書寫撤回告訴狀,交付檢察事務官,惟之後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雙方均反悔表示不願意撤回,故檢察事務官將撤回告訴狀銷毀,本件當事人所提出之撤回告訴狀,係制式之撤回告訴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1月22日北檢治歲102偵15070字第76778號函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告訴人於填妥撤回告訴狀交予檢察事務官時即生撤回告訴之效力,其於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再行向檢察事務官表示撤回前開撤回告訴,自不生「撤回」撤回告訴之效力。
㈡告訴人於102年8月13日當庭表明願意撤回告訴,並於填載
撤回告訴後,提交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本案檢察官製作起訴書之日期為102年8月15日,於102年
9月10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該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參見上開本院卷第1頁至第2頁反面)。是於本案起訴繫屬之時,已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臺非字第380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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