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林藤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美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