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鈺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鈺翔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鈺翔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附表:受刑人黃鈺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6日│102年12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431號│第2802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34│103年度交易字第145號││事實審││2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11日│103年03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34│103年度交易字第145號││判決││號│││├────┼──────────┼──────────┤││判決│102年12月13日│103年04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3號│第55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