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強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街○○號3樓之1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張國強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張國強因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及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
2經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94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6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18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張國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25日│98年3月30日、98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2250號│99年度偵字第16584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308號│100年度易字第14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8日│100年4月29日│102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308號│100年度易字第14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度5月30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141號│100年度執字第9891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1日│98年10月16日、98年10月│98年10月13日││││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0日│98年9月30日│98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5日│98年8月11日、98年8月12│98年4月6日、98年4月10││││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4月4日│98年3月17日│98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99年度偵字第16584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2月26日、98年3月7│98年8月11日、98年8月12│98年1月30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100年度易字第29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102年度執字第7599號│││(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