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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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78號
原告 陳靜慧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被告 游書棠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程序尚未完備,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