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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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59號
上訴人 林榮鋒
被上訴人 吳柏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5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年同月30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黃宏欽
法 官陳宛榆
法 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