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59號

上訴人 林榮鋒

被上訴人 吳柏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5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年同月30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黃宏欽

                  法 官陳宛榆

                  法 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