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04號
上訴人燁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祺祥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鵬翔 律師
被上訴人西班牙商INTERCOMETS.L.
法定代理人BABAKKHOSRAVANI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