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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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6號
原告 黃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莩留學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