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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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56號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宗逸

吳昰傑 (原名 吳岱霖

吳柔紗

000000000000000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子清 律師

被上訴人 莊閔茹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律師

被上訴人 蔡馨玫

000000000000000

陳信麒

謝承翰

黃信元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 律師

被上訴人 鄭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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