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告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建廷 被告 蔡美霞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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