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9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莊火松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0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207號、108年度偵字第27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火泉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火泉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具狀提出於本院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之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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