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各類長壽牌私菸拾貳條(共壹佰貳拾包)、MI-NE牌私菸叁條(共叁拾包)、各類MILDSEVEN牌私菸拾叁條(共壹佰叁拾包)、各類DAVIDOFF牌私菸玖條(共玖拾包)、看板叁面及新台幣貳仟零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內容相同(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