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一○號民事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九十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七三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訴,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三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