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047號被告 許志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興應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8月22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該署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許志興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義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